边防检查须知
一、旅客办理出入境边检手续有关规定
1. 出入境旅客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境旅客需出示所乘航班登机牌,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2. 外籍旅客需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办理入境边检手续后,边防检查站收存入境卡,本人保留出境卡待出境时使用。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籍旅客不需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有关规定
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应提前向规定机关申请批准函件,并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检查手续。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有关规定
1. 内地居民出入境:内地居民出国,应持有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前往免办签证国家除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应持有《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应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赴港澳台签注为旅游签注("L"签注)的,应随旅游团团体出入境。
2. 港澳居民入出境:凭有效《港澳居民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边检手续。
3. 台湾居民入出境: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或居留办理边检手续。
四、外国旅客入出境有关规定
1. 外国旅客入出境,除免办签证者外,凭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或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办理边检手续。
2. 旅客在华逾期停留或旅游团入境后因特殊原因需分团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3. 旅客入境后在华丢失护照的,应向驻华使(领)馆申请护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海关检查须知首都机场海关服务提示
一、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 "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1.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图),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2.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有不明规定的旅客应主动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到海关申报柜台进行书面申报,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形式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二、旅客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范围
1. 基本原则: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2. 进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 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若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进出境,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1.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旅客接受海关查验注意事项
1.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配合接受海关查验。
2.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3. 查验时,请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海关确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验放标准。
4.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五、其他规定
1.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2. 经海关核准登记准予暂时进出境的物品,须由本人在本次复带出境或进境。
3.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
4. 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